了解详情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鉴定 » 鉴定专家工作制度

专家鉴定组成员须知

2018-08-31

一、鉴定会前 
1、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阅,了解整个病情诊断、治疗过程,了解医患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了解与争议有关的诊疗环节,抓住鉴定的关键问题,列出需要提问的鉴定提纲,包括材料中的事实、数据和时间点等。 
2、对需要补充检查、补充材料、调阅相关病历资料(相关医院的病历,手术过程记录等)、是否需要现场检查、近期病情等,及时通知鉴定办公室。 
3、对需要准备有关法律、法规,诊疗常规、规范及有关资料的,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准备。 
4、对需要回避的,需及时通知办案人员予以调整。涉及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接到医学会的鉴定会通知后,及时主动申请回避。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鉴定会的,应尽早通知医学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专家应当回避: 
(一)是医疗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参与过本病例的咨询、治疗、会诊应予以回避。 

二、鉴定会中 
1、明确鉴定会的目的是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人身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避免开成病案讨论会或学术研讨会。 
2、提问时应着重了解双方当事人在陈述、答辩材料中未表达清楚或在病历资料中未记录清楚的问题,力求查明事实。 
3、要紧紧抓住主要问题来分析,寻找事实、数据和时间点依据。针对一些特殊案件(如脑瘫、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外科并发症等),临床判断标准不确定,专家要围绕相关内容作准备。 
4、避免多人重复提问、同时提问、诱导或责备式提问,当事人不能回答提出的问题时要避免紧追不放。 
5、调查时对当事人的态度应客观、公正、中立,语气应平和,不刺激当事人情绪,不带观点。 
6、对当事人的回答或提到的问题要做到不分析、不讨论、不评价、不表态。 
7、调查询问时注意时间把握控制,不讨论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8、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独立进行鉴定,写出各自的书面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 
9、合议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发表自己的看法。合议结束后,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签名。 
10、鉴定会结束后,将复印的有关鉴定材料交给鉴定办公室统一处理。 

三、鉴定会后 
鉴定书发出后针对法院质询要配合医学会进行答复,必要时出庭。 

版权所有:Copyright (C) 扬州市医学会
备案:苏ICP备15031937号-1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