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BRIEF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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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扬州市医学会,英文名称为Yangzhou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YMA。
    第二条  扬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扬州地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扬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扬州市卫生健康委。
第七条  本会会址: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7号楼,邮政编码:225001,电话:87342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传播最新医学科技成果,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种形式开展医药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及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应用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外省市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本团体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凡拥护本团体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
(二)单位会员:
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确认。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七)优先在本团体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团体的学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八)支持本团体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通过提案和决议;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爱岗敬业、医德高尚、作风正派;
(三)在行业中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理事职责;
(六)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三)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届中调整理事,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执行的是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30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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