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鉴定工作纪律
2018-08-31
1、准时参加鉴定会,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进出会场、接听电话,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调成静音、震动。
2、不得与医患双方有任何单独接触,不得自行向任何一方了解案情,或直接获得当事人、委托人提交的任何鉴定材料,不得自行接受医患双方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
3、不得接受医患双方任何一方的钱财物及其它任何利益。
4、参加鉴定时要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要与医方或患方打招呼,禁止热情寒暄,杜绝与当事人的任何示意,杜绝暗示性和倾向性言辞。
5、不得出具虚假和不负责任的鉴定书。
6、合议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持少数意见的鉴定组成员不得退出鉴定组或提前撤离鉴定会场。
7、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守有关秘密,对医患双方身份、鉴定组成员信息严格保密,对鉴定专家分析意见及合议情况严格保密,在鉴定书尚未发出之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鉴定结论。
8、不私自向外界包括当事人或委托单位对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回复询问、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