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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提交的鉴定材料

2018-09-04

一、当事双方书面陈述、答辩及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二、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 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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