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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2020-0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做好专科分会的组建、换届改选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扬州市医学会章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结合扬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分会是本会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等。
第三条 本会专科分会的命名方式为:“扬州市医学会”加“专科分会”。

 

第二章  专科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专科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发展专科会员;
(三)组织全市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培养全市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及省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反映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对医学科技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专科分会临床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七)完成市卫健委委托及本会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科分会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专科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本专科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加强本专科分会自身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受理本专科分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组织本专科会员完成市卫计委委托及本会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六)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专科分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科分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

 

专科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时间、

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组织管理部,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章  专科分会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专科分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科分会,应由 3~5 名该专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该专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

 

提出成立本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科队伍和扬州市医学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科分会的目的、

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等。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报本会组织管理部。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由市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人为宜。由市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同

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全市委员的建议名单,如发起人年龄超过60周岁,

原则上不进入专科分会。在征求各县(市、区)医学会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确认其中华医学会会员资格后,报市医学会备案。

第十条 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章  专科分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20人左右为宜。少数专业人数较多,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可以适当设置相应专业学组。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原则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质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四)新推荐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 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 60周岁。对担任或曾经担任省级及省级以上学术团体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仍在一线工作且身体健康的,连任年龄一般不超过63周岁。

第十三条 专科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学科范围宽、专业人数较多,副主任委员可增至5?6人。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专科分会可以设置专业学组,专业学组负责人由专科分会研究,并报市医学会批准。

 

第五章  专科分会的改选办法

第十六条 专科分会改选一般采用民主选举办法,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也可采取协商等任命办法。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的改选,在市医学会领导下,由需改选的专科分会同各(县、市)区医学会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一)由本届主委、副主委充分酝酿,提出专科分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

 

 

(二)市医学会将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送各县(市、区)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县(市、区)医学会及有关单位按分配名额及条件,经民主程序协商、酝酿、推荐出委员人选,

 

报市医学会进行委员资格审查。

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十八条 每届专科分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一般不应少于1/3。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45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3。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全市本专科领域既有较高学术水平,又有较高学术威望;
(二)有团结和带领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得到同行支持和拥护;
(三)能组织会员全面完成市卫计委委托及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热心学会工作,积极组织和开展学术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作为第二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主任委员可任两届,

 

遇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作为第三届主任委员候选人的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

副主任委员至多可任三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均可以参加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竞聘。

主任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任职期间连续两次被评为先进专科分会;
(二)任职期间经争取成功承办中华医学会专项学术会议;
(三)担任省医学会本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
    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条件:
(一)任职期间两次被评为学会工作先进个人;
(二)任职期间经争取成功承办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年会;
(三)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与学会联合主办或承办本专科200人以上学术会议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下届委员会推荐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由本会颁发聘书。根据有关专科分会的实际情况,

 

可以按照上述条件经民主推荐选举确认下一届专业委员会候任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选举时,需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有效。

专科分会成员均有资格竞选正、副主任委员。选举正副主任委员前,竞选者须向专业委员会

成员陈述本人专业工作业绩及今后组织开展专业学术活动的打算。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得票达参选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不兼任本会其它专业分会的主任委员职务。除少数专业外,原则上副主任委员不可在本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兼任相同职务。
第二十三条 选举产生的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市医学会确认并颁发聘书,同时由市医学会正式行文将委员会名单通知各县(市、区)医学会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专科分会设秘书(一般由委员担任)1?2人,由正、副主任委员商定后聘任,报市医学会备案并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市医学会与专科分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待换届时增补。

第六章  考核及表彰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应认真贯彻学会宗旨,切实制定学术活动计划,积极组织学术活动,完成市卫健委委托及本会下达的工作任务。市医学会年终组织考核评比,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专科分会两年一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专科分会成立后,两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市卫健委及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由学会考核组提出意见并报请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予

以调整专科分会主要负责人,原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该专业

委员会人选不能作为新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的人选或参加竞选。专科分会违反《扬州市医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由市医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予以调整专科分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

《扬州市医学会专科分会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经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并由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二○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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