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详情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学会 » 学会制度

扬州市医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2018-08-31

    扬州市医学会是扬州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为加强与医疗、科研、教学、生产单位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医药科技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扬州市医学会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十一至十三条有关条款的规定和中华医学会团体会员条例,本会设立团体会员。

第一条   团体会员的对象和条件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院为一级以上)、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单位。

 

第二条   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由我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派员参加本会的中华医学会、省医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对团体会员单位的派员会议费给予优惠;

2、免费取得市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主办的期刊和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3、可请求本会协助介绍、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推荐精品、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科技培训及学术会议;

5、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本单位的科技论文优先刊登在市医药卫生学会办公室主办的期刊上;

6、可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和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的有关学术活动;

3、按期缴纳会费;

4、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

    团体会员入会后,应及时缴纳当年会费,两年不缴纳会费,作自动退会处理。团体会员会费分别为一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三级医院为10,000元以上。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

1、用于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

2、用于举办各种类型专题讲座和开展科普活动;

3、用于本会为团体会员服务的管理、办公等费用。

第七条 退会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应以团体会员单位名义提出,并退回团体会员证书。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损害本会声誉、利益的团体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并收回团体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本条例于1995年6月2日召开的六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1月9日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通过)

版权所有:Copyright (C) 扬州市医学会
备案:苏ICP备15031937号-1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