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扬州市医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常务理事会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为加强和健全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及制度,特制订本规则。
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审批年度工作计划要点;
3、审议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职能部门提交讨论的事项;
4、审批建立专业委员会;
5、审批团体会员;
6、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重大医学科技成果和优秀人才;
7、审定对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学会管理工作者的表彰和奖励。
8、审议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9、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拟定会议议程,指导起草有关文件等;
10、 监督检查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学会机关职能部门执行决议情况;
11、 审议本会主要经费预、决算,并监督使用情况;
12、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3、 制定学会各项工作制度;
14、 其它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的议事规则
1、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2、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3、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有关文件应在会前一周发给与会人员;
4、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议案原则上须经与会常务理事充分讨论,提交的议案须经三分之二与会常务理事通过方能决定;
5、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须于会前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如会前未收到回函,则以“弃权论”。
6、学会专职干部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7、每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印发全体理事,各县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委,本会各有关人员。
(2004年1月9日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