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医学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
2018-08-31
根据《扬州市医学会章程》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本会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性质与任务:
各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承办理事会交办的任务。主要职责是:
1、审议学会各级组织提请理事会讨论的重要报告或建议;
2、审议或提出有关工作规划和计划;
3、检查督促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4、研究指导和协调有关业务工作,并提出建议;
5、完成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二、组织设置
1、理事会下设三个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科普与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每个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工1人,副主任委员1-5人,委员若干人;
2、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主任委员从正副理事长中聘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从理事中聘任。亦可聘任少数会员担任委员;
3、为了加强工作联系,学会专职干部可按分工参加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秘书可由学会推荐一名同志担任;
4、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同理事会。
三、与学会其它机构的关系
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具体建议和意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由会长、秘书长实施。委员会不直接指挥办事机构及各专科学会(组)、各县(市、区)分会的工作,也不直接对外行文;
1、工作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集专业委员会汇报情况、研究问题,听取意见。
四、有关工作委员会的任务(见附件)具体工作细则,由各委员会自行制定。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日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二00四年一月九日八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修订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