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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药品的不良反应

2015-07-30

 

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简称ADR,是指在按规定剂量正常应用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在一种新药或药品的新用途的临床试验中,其治疗剂量尚未确定时,所有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也应视为药品不良反应。

一、表现及分类:

药品不良反应一般可分为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和继发感染(也称二重感染)四大类。不良反应有大小和强弱的差异,它可以使人感到不适、使病情恶化、引发新的疾病,甚至置人于死地。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药物的疗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这是临床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是相当高的,特别是在长期使用或用药量较大时,情况更为严重甚至出现严重的毒副反应。严格地讲,几乎所有药物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引起不良反应。但是,只要合理使用药物,就能避免或使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这就要求人们在用药前全面地了解该药的药理性质,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症,选用适当的剂量和疗程,明确药品的禁忌。在用药过程中还应密切观察病情的变化,及时发现药品产生的不良反应,加以处理,尽量避免引起不良的后果。对于一些新药,由于临床经验不够,对其毒副作用观察及了解不够,在使用时就更应十分慎重。 根据不良反应的性质分为:

1、副作用(副反应):药品按正常用法用量使用时所出现的与药品的药理学活性相关但与用药目的无关的作用。一般都较轻微,多为一过性可逆性功能变化,伴随治疗作用同时出现。器官选择作用低即作用广泛的药物副作用可能会多。

2、毒性作用:由于病人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或合用其他药物引起敏感性增加,在治疗量时造成某种功能或器质性损害。一般是药理作用的增强。过度作用在定义上与毒性作用相符,指使用推荐剂量时出现过强的药理作用。

3、后遗效应:停药后血药浓度已降至阈浓度以下时残存的药理效应。

4、首剂效应:一些病人在初服某种药物时,由于机体对药物作用尚未适应而引起不可耐受的强烈反应。

5、继发反应:由于药物的治疗作用所引起的不良后果,又称治疗矛盾,不是药物本身的效应,而是药物主要作用的间接结果。

6、变态反应(过敏反应):药物或药物在体内的代谢产物作为抗原刺激机体而发生的不正常的免疫反应。这种反应的发生与药物剂量无关或关系甚少,治疗量或极少量都可发生。临床主要表现为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过敏性休克、血清病综合征、哮喘等。

7、特异质反应(特异反应性):因先天性遗传异常,少数病人用药后发生与药物本身药理作用无关的有害反应。该反应和遗传有关,与药理作用无关。大多是由于机体缺乏某种酶,药物在体内代谢受阻所致反应。

8、依赖性:反复地(周期性或连续性)用药所引起的人体心理上或生理上或两者兼有的对药物的依赖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的要连续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如镇静、催眠、麻醉药品。

9、停药综合征:一些药物在长期应用后,机体对这些药物产生了适应性,若突然停药或减量过快易使机体的调节功能失调而发生功能紊乱,导致病情或临床症状上的一系列反跳回升现象和疾病加重等。如激素、降压药。

10、致癌作用、致畸作用、致突变作用:药物引起的三种特殊毒性,均为药物和遗传物质或遗传物质在细胞的表达发生相互作用的结果。

二、WHO关于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

1. A型不良反应

是由于药品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特点是可以预测,与常规的药理作用有关,反应的发生与剂量有关,停药或减量后症状很快减轻或消失,发生率高(>1%),死亡率低。主要表现包括过度作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副作用、毒性反应、首剂效应、继发反应、停药综合症、后遗效应。

2.B型不良反应

是与药品的正常药理作用完全无关的一种异常反应。特点是一般很难预测,常规毒理学筛选不能发现,发生率低(<1%=,死亡率高。进一步分类为遗传药理学不良反应和变态反应。

3.C型不良反应

有些不良反应难以简单地归于A型或B型,有学者提出为C型不良反应。C型不良反应的特点是发生率高,用药史复杂或不全,非特异性(指药品),没有明确的时间关系,潜伏期较长。有些发生机制尚在探讨中。

三、构成的四个前提:

1、必须是合格药品。

2、必须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

3、必须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反应。

4、必须是有害的反应。

四、史上重大药害事件:沙利度胺事件、四环素牙事件、臀肌挛缩症事件、药物性耳聋事件(其中60%是药物引起,这其中又有80%属于使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引起)。

五、如何预防不良反应的发生

(1)首先应了解患者的过敏史或药物不良反应史,这对有过敏倾向和特异质的患者十分重要。

(2)老年人病多,用药品种也较多,医师应提醒患者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至于小儿,尤其新生儿,对药物的反应不同于成人,其剂量应按体重或体表面积计算,用药期间应加强观察。

(3)孕妇用药应特别慎重,尤其是妊娠头三个月应避免用任何药物,若用药不当有可能致畸。

(4)由于一些药物可经乳汁进入婴儿体内而引起不良反应,故对哺乳妇女用药应慎重选择。

(5)肝病和肾病患者,除选用对肝肾功能无不良影响的药物外,还应适当减少剂量。

(6)用药品种应合理,应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还应了解患者自用药品的情况,以免发生药物不良相互作用。

(7)应用新药时,必须掌握有关资料,慎重用药,严密观察。

(8)应用对器官功能有损害的药物时,须按规定检查器官功能,如应用利福平、异烟肼时检查肝功能,应用氨基糖苷类抗生素时检查听力、肾功能,应用氯霉素时检查血象。

(9)用药过程中,应注意发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早期症状,以便及时停药和处理,防止进一步发展。

(10)应注意药物的迟发反应(delayed effect),这种反应常发生于用药数月或数年后,如药物的致癌、致畸作用。

药物是把双刃剑,既能治病又能致病。当我们使用药物出现不良反应时,不严重的通过咨询医生确认后应立即停药,严重的要立即到医院就诊。同时不要忘记上报到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绝大多数老百姓都有误区,认为上报不良反应仅是医务人员的事。为了全民用药安全,做到从我开始,从我家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也越来越重视,正在加大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力度,以尽量避免和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给人们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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