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肺结核病人必须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
2015-07-02
为加强全国结核病疫情的管理,卫生部决定将肺结核病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管理。并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将肺结核病可疑者和肺结核病人转至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
结核病的正规彻底治疗必须有6?8个月的疗程,且需要多种药物联合使用,才能彻底治愈。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要求病人每次服药均要在医务人员的面视下服用(DOTS),以保证尽可能的治愈所有的结核病人,以减少结核病的传播。
因此,医院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结核病人应即使转至结防机构进行正规的治疗管理,各综合医院的领导和医务人员要从公共卫生的高度认识转诊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结核病转诊的工作。同时病人要从自己和亲人的健康出发,及时到结核病防治转移机构进行正规的治疗和管理。
我国目前结防规划采用的是直接观察下的短程督导化疗。服药方法是隔日服药。短程督导化疗分为两大阶段:强化期和继续期。强化期为杀菌阶段,即在治疗开始时的2-3个月,联合应用4-5种抗结核病,以便在短时间内尽快杀灭大量繁殖活跃的敏感菌,减少耐药菌的产生。继续期为巩固治疗阶段,即在强化期之后的4-6个月内,继续消灭残留的结核菌,并减少和避免复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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