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详情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关于继续开展2024年上半年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备案材料审核的通知

2024-05-15
各县(市、区)卫健委、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健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及江苏省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市医学会2024年上半年将继续受理各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备案材料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项目
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2022年版)及江苏省限制类技术目录(2023年版)中的25项技术。
二、受理内容
新增加开展的限制类医疗技术及新增加的人员。
三、所需材料
1、新增加开展技术:填写《扬州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备案评估申请书》(附件1),并按照填报须知附:(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具备开展该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相关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进修证书等)复印件;(3)医学伦理审查报告及伦理委员会组成;(4)该项技术的相关管理制度、质量保障措施和风险防范预案等。
2、新增加开展技术(已备案)人员:填写《扬州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备案评估申请书(新增人员)》(附件2),并按照填报须知附:(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具备开展该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相关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培训证书、进修证书等)复印件。
3、新增加技术、新增加人员均需填写《2024年上半年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申报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3)。
四、截止时间
请各单位于6月4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报送至市医学会。所需表格可在市医学会网站“下载专区”下载。(网址:http://www.yzyxh.cn/)
五、其他
1、申请书须经属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市直医疗机构除外)。
2、各医疗机构将备案通过的技术和医师名单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3、各医疗机构要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动态评估制度,定期对限制类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进行自我评估,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目录和医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权限。
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属地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5、联系人:秦田源,联系电话:87357806,邮箱:1330505751@qq.com。
 
附件1:《扬州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备案评估申请书》 
附件2:《扬州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备案评估申请书(新增人员)》
附件3:2024年上半年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申报备案情况汇总表 
 
 
 
扬州市医学会
 2024年5月14日
版权所有:Copyright (C) 扬州市医学会
备案:苏ICP备15031937号-1     苏公网安备 32100202010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