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2-03-07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卫生局、厅属医院、省医学会、各市医学会: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卫生厅近日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2010 年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情况,请及时向省法院和省卫生厅反映。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