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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合并糖尿病诊治

2012-03-02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陈  新
 
妊娠合并糖尿病,包括在原有糖尿病的基础上合并妊娠亦称为糖尿病合并妊娠,以及妊娠期糖尿病。GDM是指妊娠期首次发生或发现的糖尿病,包含了一部分妊娠前已患有糖尿病但孕期首次被诊断的患者。
诊断
1.1  糖尿病合并妊娠: 妊娠前已为糖尿病患者。妊娠前从未进行过血糖检查,孕期有以下表现者亦应高度怀疑为孕前糖尿病,待产后进行血糖检查进一步确诊。①孕期出现多饮、多食、多尿,体重不升或下降,甚至并酮症酸中毒,伴血糖明显升高,随机血糖≥11.1mmol/L者。②妊娠20周之前,空腹血糖≥7.0mmol/L。
1.2  妊娠期糖尿病(GDM)  做50g葡萄糖负荷试验(50g,GCT)。
1.2.1  50gGCT的时间   所有非糖尿病的孕妇,应在妊娠24周~28周,常规做50gGCT。具有下述GDM高危因素的孕妇,首次孕期检查时,即应进行50gGCT,血糖正常者,妊娠24周后重复做50gGCT。
1.2.2  50gGCT的方法   随机口服50g葡萄糖(溶于200ml水中,5分钟内服完),服糖1小时抽取静脉血或微量末梢血,检查血糖。血糖≥7.8mmol/L(140mg/dl)为50gGCT异常,应进一步行75g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50g GCT 1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的孕妇,应首先检查FPG,FPG≥5.8mmol/L(105mg/dl),不必再做OGTT,FPG正常者,尽早做OGTT。
1.3   高危因素   孕妇年龄≥30岁、体重指数≥24、有糖尿病家族史、多囊卵巢综合症、早孕期空腹尿糖阳性、巨大儿分娩史、GDM史、不明原因多次自然流产史、胎儿畸形、死胎史、月经稀发、RVVC史。有以上因素应考虑有糖尿病的可能,进一步做75g葡萄糖耐量试验(75g OGTT) 。   
75g葡萄糖耐量试验的方法   OGTT 前三天正常饮食,每日碳水化合物在150~200克以上,禁食8小时~14小时后查FBG,然后将75g葡萄糖溶于200ml~300ml水中,5分钟服完,服葡萄糖后1、2、3小时分别抽取静脉血,查血浆葡萄糖值。空腹、服葡萄糖后l、2、3小时四项血糖值分别为5.8、10.6、9.2、8.1mmol/L(105、190、165、145mg/dl)。OGTT的诊断标准也可以参考美国糖尿病学会(ADA),空腹、服葡萄糖后l、2、3小时四项血糖值分别为5.3、10.0、8.6、7.8mmol/L(95、180、155、140mg/dl)。
1.4   GDM的诊断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即可确诊:①两次或两次以上FBG≥5.8mmol/L(105mg/dl);②OGIT四项值中二项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③50gGCT 1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以及FPG≥5.8mmol/L(105mg/dl)。
    妊娠期糖耐量受损(GIGT):OGTT四项值中任何一项异常,如果为FPG异常应重复FPG。
2   GDM的分级:
A1级:FBG<5.8mmol/L(105mg/dl),经饮食控制,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120mg/dl)。
A2 级:FBG≥5.8mmol/L(105mg/dl)或者经饮食控制,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120mg/dl),需加用胰岛素。
治疗
3.1  DM计划妊娠前的咨询
    糖尿病患者妊娠前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血压、心电图,眼底,肾功能,以及糖化血红蛋白确定糖尿病的分级,决定能否妊娠。糖尿病患者已并发严重心血管病变、肾功能减退或眼底有增生性视网膜病变者应避孕,若已妊娠,应尽早终止。
糖尿病肾病者,如果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小于1g,肾功能正常者;或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已接受治疗者,可以妊娠。准备妊娠的糖尿病患者,妊娠前应将血糖调整到正常水平。在孕前使用口服降糖药者,最好在孕前改用胰岛素控制血糖达到或接近正常后再妊娠。
3.2  妊娠期治疗原则
     门诊确诊为GDM者,指导病人控制饮食,并收入院。GIGT者,可在门诊进行饮食控制,并监测FBG及餐后2小时血糖,血糖仍异常者,收入院。
3.2.1  饮食控制   妊娠期间的饮食控制标准:既能满足孕妇及胎儿能量的需要,又能严格限制碳水化合物的摄入,维持血糖在正常范围,而且不发生饥饿性酮症。
    孕期每日总热量:1800~2200千卡,其中碳水化合物占45%~55%,蛋白质20%~25%,脂肪25%~30%。应实行少量、多餐制,每日分5~6餐。
    饮食控制3~5天后测定24小时血糖(血糖轮廓试验):包括0点、三餐前半小时及三餐后2小时血糖水平和相应尿酮体。严格饮食控制后出现尿酮体阳性,应重新调整饮食。
3.2.2  胰岛素治疗   根据血糖轮廓试验结果,结合孕妇个体胰岛素的敏感性,合理应用胰岛素。孕期血糖控制标准见表1。
表1    妊娠期血糖控制标准
时    间
血糖(mmol/L)
血糖(mg/dl)
空腹
3.3~5.6
60~100
餐后2小时
4.4~6.7
80~120
夜间
4.4~6.7
80~120
餐前30分钟
3.3~5.8
60~105
三线表!!!
 
凡血糖高于上限时,应用胰岛素或增加胰岛素用量。胰岛素调整后,复查血糖。血糖调整到正常后,每周监测血糖变化,血糖异常者,重新调整胰岛素用量。
3.2.3  酮症治疗  尿酮体阳性时,应立即检查血糖,若血糖过低,考虑饥饿性酮症,及时增加食物摄入,必要时静脉点滴葡萄糖。因血糖高、胰岛素不足所并发的高血糖酮症,治疗原则如下: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脉点滴,如果血糖大于13.9mmol/L(250mg/dl),应将普通胰岛素加入生理盐水,以每小时4U~6U的速度持续静脉点滴,每1~2小时检查一次血糖及酮体。
血糖低于13.9mmol/L(250mg/dl)时,应用5%的葡萄糖或糖盐,加入胰岛素(按2~3g葡萄糖加入1U胰岛素)持续静点,直至酮体阴性。然后继续应用皮下注射胰岛素,调整血糖。
    补液和静点胰岛素治疗后,应注意监测血钾、及时补充钾。严重的酮症患者,应检查血气,了解有无酮症酸中毒。
3.2.4  孕期化验检查及监测   动态监测糖尿病孕妇血糖,建议采用末稍微量血糖测定、血糖控制不理想时查尿酮体。孕期监测尿糖意义不大,因孕妇肾糖阈下降,尿糖不能准确反映孕妇血糖水平。
    HbAlc:糖尿病合并妊娠者,每l~2个月测定一次;GDM确诊后检查,根据孕期血糖控制情况,决定是否复查。
糖尿病伴有微血管病变合并妊娠者应在妊娠早、中、晚三个阶段进行肾功能、眼底检查和血脂测定。GDM者在确诊时查血脂,血脂异常者定期复查。GDM A2者,孕期应检查眼底。
    糖尿病合并奸娠者以及GDM A2,孕32周起,每周1次NST,孕36周后每周2次NST。GDM A1或GIGT,孕36周开始做NST,NST异常者进行超声检查,了解羊水指数。
B超检查:妊娠20~22周常规B超检查,除外胎儿畸形。妊娠28周后应每4~6周复查1次B超,监测胎儿发育、羊水量以及胎儿血流等。
    羊膜腔穿刺:GDM确诊晚,或血糖控制不满意,以及其他原因需提前终止奸娠者应在计划终止妊娠前48小时,行羊膜腔穿刺术,了解胎儿肺成熟情况,同时羊膜腔内注射地塞米松l0mg,以促进胎儿肺成熟。
3.2.5  分娩时机及方式
3.2.5.1  分娩时机: ①无妊娠并发症的GDM A1以及GIGT,胎儿监测无异常的情况下,孕39周左右收入院,严密监测下,等到预产期终止妊娠;②应用胰岛素治疗的孕前糖尿病以及GDM A2者,如果血糖控制良好,孕37~38周收入院,妊娠38周后,检查宫颈成熟度,孕38~39周终止妊娠;③有死胎、死产史;或并发先兆子痫、羊水过多、胎盘功能不全者确定胎儿肺成熟后及时终止妊娠;④糖尿病伴微血管病变者,孕36周后入院,促胎儿肺成熟后及时终止妊娠。
3.2.5.2  分娩方式:  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宫产的指征,决定阴道分娩者,应制定产程中分娩计划,产程中密切监测孕妇血糖、宫缩、胎心变化,避免产程过长。
   选择性剖宫产手术指征:糖尿病伴微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先兆子痫或胎儿生长受限(FGR)、胎儿窘迫、胎位异常、剖宫产史、既往死胎、死产史。孕期血糖控制不好,胎儿偏大者尤其胎儿腹围偏大,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3.3  产程中及产后胰岛素的应用
    择期剖宫产或临产后,应停用所有皮下注射的胰岛素,密切监测产程中血糖,每2小时测定血糖,维持血糖在4.4~6.7mmol/L(80~120mg/dl)。血糖升高时检查尿酮体的变化,根据血糖水平,决定静脉点滴胰岛素的用量,见表2。
表2  小剂量短效胰岛素在产程中的持续静脉点滴
血糖(mg/dl)
血糖(mmol/L)
胰岛素量(u/h)
点滴液体(125ml/hr)
<100
<5.6
0
5%葡萄糖乳酸林格液
100~140
5.6~7.8
1.0
5%葡萄糖乳酸林格液
140~180
7.8~10
1.5
生理盐水
181~220
10~12.2
2.0
生理盐水
>220
12.2
2.5
生理盐水
三线表!!!
产后胰岛素应用:GDM A2级者,产后复查FBG,FBG≥7.0mmol/L(126mg/dl),检查餐后血糖,根据血糖水平决定胰岛素用量。孕前糖尿病产后胰岛素用量减少1/2~2/3,并结合产后血糖水平调整胰岛素的用量。GDM A2或孕前糖尿病患者产后输液可按每3~4g葡萄糖加入1U胰岛素比例,输液过程中,动态监测血糖水平。产后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应鼓励糖尿病患者产后母乳喂养。
3.2.5.3   新生儿处理   ①新生儿生后易出现低血糖,出生后30分钟内进行末稍血糖测定;②新生儿均按高危儿处理,注意保暖和吸氧等;③提早喂糖水、开奶,动态监测血糖变化以便及时发现低血糖,必要时10%的葡萄糖缓慢静点;④常规检查血红蛋白、血钾、血钙及镁、胆红素;⑤密切注意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
4   GDM的产后随访
所有GDM孕妇产后应检查空腹血糖,空腹血糖正常者产后6~12周进行口服75克葡萄糖耐量试验(空腹以及服糖后2小时血糖),根据血糖水平,可确诊为糖尿病合并妊娠,GIGT合并妊娠或GDM。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陈  新
 
妊娠合并糖尿病,包括在原有糖尿病的基础上合并妊娠亦称为糖尿病合并妊娠,以及妊娠期糖尿病。GDM是指妊娠期首次发生或发现的糖尿病,包含了一部分妊娠前已患有糖尿病但孕期首次被诊断的患者。
诊断
1.1  糖尿病合并妊娠: 妊娠前已为糖尿病患者。妊娠前从未进行过血糖检查,孕期有以下表现者亦应高度怀疑为孕前糖尿病,待产后进行血糖检查进一步确诊。①孕期出现多饮、多食、多尿,体重不升或下降,甚至并酮症酸中毒,伴血糖明显升高,随机血糖≥11.1mmol/L者。②妊娠20周之前,空腹血糖≥7.0mmol/L。
1.2  妊娠期糖尿病(GDM)  做50g葡萄糖负荷试验(50g,GCT)。
1.2.1  50gGCT的时间   所有非糖尿病的孕妇,应在妊娠24周~28周,常规做50gGCT。具有下述GDM高危因素的孕妇,首次孕期检查时,即应进行50gGCT,血糖正常者,妊娠24周后重复做50gGCT。
1.2.2  50gGCT的方法   随机口服50g葡萄糖(溶于200ml水中,5分钟内服完),服糖1小时抽取静脉血或微量末梢血,检查血糖。血糖≥7.8mmol/L(140mg/dl)为50gGCT异常,应进一步行75g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50g GCT 1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的孕妇,应首先检查FPG,FPG≥5.8mmol/L(105mg/dl),不必再做OGTT,FPG正常者,尽早做OGTT。
1.3   高危因素   孕妇年龄≥30岁、体重指数≥24、有糖尿病家族史、多囊卵巢综合症、早孕期空腹尿糖阳性、巨大儿分娩史、GDM史、不明原因多次自然流产史、胎儿畸形、死胎史、月经稀发、RVVC史。有以上因素应考虑有糖尿病的可能,进一步做75g葡萄糖耐量试验(75g OGTT) 。   
75g葡萄糖耐量试验的方法   OGTT 前三天正常饮食,每日碳水化合物在150~200克以上,禁食8小时~14小时后查FBG,然后将75g葡萄糖溶于200ml~300ml水中,5分钟服完,服葡萄糖后1、2、3小时分别抽取静脉血,查血浆葡萄糖值。空腹、服葡萄糖后l、2、3小时四项血糖值分别为5.8、10.6、9.2、8.1mmol/L(105、190、165、145mg/dl)。OGTT的诊断标准也可以参考美国糖尿病学会(ADA),空腹、服葡萄糖后l、2、3小时四项血糖值分别为5.3、10.0、8.6、7.8mmol/L(95、180、155、140mg/dl)。
1.4   GDM的诊断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即可确诊:①两次或两次以上FBG≥5.8mmol/L(105mg/dl);②OGIT四项值中二项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③50gGCT 1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以及FPG≥5.8mmol/L(105mg/dl)。
    妊娠期糖耐量受损(GIGT):OGTT四项值中任何一项异常,如果为FPG异常应重复FPG。
2   GDM的分级:
A1级:FBG<5.8mmol/L(105mg/dl),经饮食控制,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120mg/dl)。
A2 级:FBG≥5.8mmol/L(105mg/dl)或者经饮食控制,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120mg/dl),需加用胰岛素。
治疗
3.1  DM计划妊娠前的咨询
    糖尿病患者妊娠前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血压、心电图,眼底,肾功能,以及糖化血红蛋白确定糖尿病的分级,决定能否妊娠。糖尿病患者已并发严重心血管病变、肾功能减退或眼底有增生性视网膜病变者应避孕,若已妊娠,应尽早终止。
糖尿病肾病者,如果24小时尿蛋白定量小于1g,肾功能正常者;或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已接受治疗者,可以妊娠。准备妊娠的糖尿病患者,妊娠前应将血糖调整到正常水平。在孕前使用口服降糖药者,最好在孕前改用胰岛素控制血糖达到或接近正常后再妊娠。
3.2  妊娠期治疗原则
     门诊确诊为GDM者,指导病人控制饮食,并收入院。GIGT者,可在门诊进行饮食控制,并监测FBG及餐后2小时血糖,血糖仍异常者,收入院。
3.2.1  饮食控制   妊娠期间的饮食控制标准:既能满足孕妇及胎儿能量的需要,又能严格限制碳水化合物的摄入,维持血糖在正常范围,而且不发生饥饿性酮症。
    孕期每日总热量:1800~2200千卡,其中碳水化合物占45%~55%,蛋白质20%~25%,脂肪25%~30%。应实行少量、多餐制,每日分5~6餐。
    饮食控制3~5天后测定24小时血糖(血糖轮廓试验):包括0点、三餐前半小时及三餐后2小时血糖水平和相应尿酮体。严格饮食控制后出现尿酮体阳性,应重新调整饮食。
3.2.2  胰岛素治疗   根据血糖轮廓试验结果,结合孕妇个体胰岛素的敏感性,合理应用胰岛素。孕期血糖控制标准见表1。
表1    妊娠期血糖控制标准
时    间
血糖(mmol/L)
血糖(mg/dl)
空腹
3.3~5.6
60~100
餐后2小时
4.4~6.7
80~120
夜间
4.4~6.7
80~120
餐前30分钟
3.3~5.8
60~105
三线表!!!
 
凡血糖高于上限时,应用胰岛素或增加胰岛素用量。胰岛素调整后,复查血糖。血糖调整到正常后,每周监测血糖变化,血糖异常者,重新调整胰岛素用量。
3.2.3  酮症治疗  尿酮体阳性时,应立即检查血糖,若血糖过低,考虑饥饿性酮症,及时增加食物摄入,必要时静脉点滴葡萄糖。因血糖高、胰岛素不足所并发的高血糖酮症,治疗原则如下: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脉点滴,如果血糖大于13.9mmol/L(250mg/dl),应将普通胰岛素加入生理盐水,以每小时4U~6U的速度持续静脉点滴,每1~2小时检查一次血糖及酮体。
血糖低于13.9mmol/L(250mg/dl)时,应用5%的葡萄糖或糖盐,加入胰岛素(按2~3g葡萄糖加入1U胰岛素)持续静点,直至酮体阴性。然后继续应用皮下注射胰岛素,调整血糖。
    补液和静点胰岛素治疗后,应注意监测血钾、及时补充钾。严重的酮症患者,应检查血气,了解有无酮症酸中毒。
3.2.4  孕期化验检查及监测   动态监测糖尿病孕妇血糖,建议采用末稍微量血糖测定、血糖控制不理想时查尿酮体。孕期监测尿糖意义不大,因孕妇肾糖阈下降,尿糖不能准确反映孕妇血糖水平。
    HbAlc:糖尿病合并妊娠者,每l~2个月测定一次;GDM确诊后检查,根据孕期血糖控制情况,决定是否复查。
糖尿病伴有微血管病变合并妊娠者应在妊娠早、中、晚三个阶段进行肾功能、眼底检查和血脂测定。GDM者在确诊时查血脂,血脂异常者定期复查。GDM A2者,孕期应检查眼底。
    糖尿病合并奸娠者以及GDM A2,孕32周起,每周1次NST,孕36周后每周2次NST。GDM A1或GIGT,孕36周开始做NST,NST异常者进行超声检查,了解羊水指数。
B超检查:妊娠20~22周常规B超检查,除外胎儿畸形。妊娠28周后应每4~6周复查1次B超,监测胎儿发育、羊水量以及胎儿血流等。
    羊膜腔穿刺:GDM确诊晚,或血糖控制不满意,以及其他原因需提前终止奸娠者应在计划终止妊娠前48小时,行羊膜腔穿刺术,了解胎儿肺成熟情况,同时羊膜腔内注射地塞米松l0mg,以促进胎儿肺成熟。
3.2.5  分娩时机及方式
3.2.5.1  分娩时机: ①无妊娠并发症的GDM A1以及GIGT,胎儿监测无异常的情况下,孕39周左右收入院,严密监测下,等到预产期终止妊娠;②应用胰岛素治疗的孕前糖尿病以及GDM A2者,如果血糖控制良好,孕37~38周收入院,妊娠38周后,检查宫颈成熟度,孕38~39周终止妊娠;③有死胎、死产史;或并发先兆子痫、羊水过多、胎盘功能不全者确定胎儿肺成熟后及时终止妊娠;④糖尿病伴微血管病变者,孕36周后入院,促胎儿肺成熟后及时终止妊娠。
3.2.5.2  分娩方式:  糖尿病本身不是剖宫产的指征,决定阴道分娩者,应制定产程中分娩计划,产程中密切监测孕妇血糖、宫缩、胎心变化,避免产程过长。
   选择性剖宫产手术指征:糖尿病伴微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先兆子痫或胎儿生长受限(FGR)、胎儿窘迫、胎位异常、剖宫产史、既往死胎、死产史。孕期血糖控制不好,胎儿偏大者尤其胎儿腹围偏大,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3.3  产程中及产后胰岛素的应用
    择期剖宫产或临产后,应停用所有皮下注射的胰岛素,密切监测产程中血糖,每2小时测定血糖,维持血糖在4.4~6.7mmol/L(80~120mg/dl)。血糖升高时检查尿酮体的变化,根据血糖水平,决定静脉点滴胰岛素的用量,见表2。
表2  小剂量短效胰岛素在产程中的持续静脉点滴
血糖(mg/dl)
血糖(mmol/L)
胰岛素量(u/h)
点滴液体(125ml/hr)
<100
<5.6
0
5%葡萄糖乳酸林格液
100~140
5.6~7.8
1.0
5%葡萄糖乳酸林格液
140~180
7.8~10
1.5
生理盐水
181~220
10~12.2
2.0
生理盐水
>220
12.2
2.5
生理盐水
三线表!!!
产后胰岛素应用:GDM A2级者,产后复查FBG,FBG≥7.0mmol/L(126mg/dl),检查餐后血糖,根据血糖水平决定胰岛素用量。孕前糖尿病产后胰岛素用量减少1/2~2/3,并结合产后血糖水平调整胰岛素的用量。GDM A2或孕前糖尿病患者产后输液可按每3~4g葡萄糖加入1U胰岛素比例,输液过程中,动态监测血糖水平。产后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应鼓励糖尿病患者产后母乳喂养。
3.2.5.3   新生儿处理   ①新生儿生后易出现低血糖,出生后30分钟内进行末稍血糖测定;②新生儿均按高危儿处理,注意保暖和吸氧等;③提早喂糖水、开奶,动态监测血糖变化以便及时发现低血糖,必要时10%的葡萄糖缓慢静点;④常规检查血红蛋白、血钾、血钙及镁、胆红素;⑤密切注意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发生。
4   GDM的产后随访
所有GDM孕妇产后应检查空腹血糖,空腹血糖正常者产后6~12周进行口服75克葡萄糖耐量试验(空腹以及服糖后2小时血糖),根据血糖水平,可确诊为糖尿病合并妊娠,GIGT合并妊娠或G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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